公司是股東及董監事、經理人的「替身」。為鼓勵投資促進商業發展,依據「公司人格獨立」及「股東有限責任原則」規定,原則上,「本尊」股東及公司負責人,不承擔「替身」公司的法律責任。但是,為避免股東及公司負責人濫用前述「有限責任原則」,依據契約及法律規定,要求「本尊」(尤其公司負責人),「連帶」承擔「替身」法律責任情形,愈來愈多見。

鑒於追究「負責人個人責任」,相較追究「公司法人責任」,能給企業更大的壓力。尤其,在台灣的法制環境下,對負責人提起侵權訴訟及刑事告訴的門檻相對較低,要求負責人與公司一同為業務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在司法實務上甚為常見。


以下剖析台灣法制環境下公司負責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議題:
 

※負責人自由安全

刑事調查:主要情形為傳訊、逮捕、拘提、羈押、限制出境等。

公司負責人被指控犯罪,未必是負責人從事違法或高風險的經營行為。而是,因為刑事程序的「非對稱性」(「國家」vs.「私人」間的對抗)與「強制性」(在調查階段,國家有廣泛的裁量權可以拘束負責人的人身自由),使刑事訴訟成為解決紛爭或商業競爭的首選武器。尤其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是負責人常被指控的罪名。

行政風險:主要情形為限制出境。

舉稅捐稽徵法規定為例,對「已確定」之欠繳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或欠繳稅捐在行政救濟中尚「未確定」,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者,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會被限制出境。

民事風險:主要情形為管收。

公司負責人因承擔債務,經執行法院命債務人提供擔保,而無相當擔保者,故意不清償債務、逃匿、隱匿或處分財產者,均得管收之。管收相當於拘禁,每次3個月,以2次為限。
 

※負責人財產安全

刑事調查:主要情形為資產扣押、沒收。

在刑事調查過程中,負責人個人名下資產被查扣的情形,並非少見。公司負責人雖只是嫌疑人身分,但是,可能「暫時」「喪失」處分、利用財產的權利。按刑事訴訟法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判決確定後,針對犯罪所得可以沒收,於無法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行政風險:主要情形為資產凍結、拍賣。

公司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的義務者,可能被判處罰緩。拒不履行或有隱匿財產之虞者,負責人資產可能被凍結、拍賣。

民事風險:主要情形為資產凍結、拍賣。

依據民事確定判決、假扣押、假處分裁定,負責人資產可被凍結、拍賣。
 

※負責人的應對策略

  • 資產適度分配在不同的法領域:分散資產過度集中在單一地區的執法風險。
  • 分層負責及專業分工:降低負責人被調查的風險。針對具體個案或日常業務,避免參與討論或給予具體建議、指示。
  • 避免直接擔任公司負責人:盡量以非正式的身分如「榮譽總裁」、「高級顧問」或其他榮譽性頭銜提供「策略性」、「不具拘束力」的意見分享。
  • 重要決策前尋求法律及專業諮詢:避免高風險經營方式。
  • 以前瞻性思維應對不確定的法律風險:法律適用與時俱進,過去不被處罰或嚴厲追究的灰色地帶,因應社會、經濟發展及媒體傳播,現今可能變成十惡不赦,例如前幾年風聲鶴唳的食品安全事件。負責人研判自身的法律風險,不應以後視鏡角度單純仰賴過去的經驗或司法實務,應同時考量法律適用未來演化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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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宗賢 JAMES 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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