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運送人 / 內陸運送人 / 物流業者之責任保險及責任限制約款

承攬運送人/內陸運送人/物流業者因大環境影響及同業競爭,就我國境內內陸運送階段收取運費並不算高,故如何妥善安排規劃,以降低經營運送當中可能發生之風險極為重要。鑑於現行公司運送貨物之價格甚高,倘發生事故,如無法將此損害轉嫁至保險公司或以運送契約約定降低 貴公司之賠償責任,將對公司造成無以彌補之損傷,輕則造成公司數年之虧損,重則將導致公司資產遭他人強制執行而關門大吉,故公司對於此風險規劃之急迫需要,不可不重視。因此針對公司現有之運送人責任保險,深入加以研究,以期公司將來投保運送人責任保險時,能夠以有利於公司之立場訂立契約,規避風險。

此外,根據民法第六百四十九條規定之反面解釋,運送人與託運人訂立運送契約時,如雙方有約定減少或免除運送人責任之明示表示時,運送人亦得主張之。換言之,如公司與託運人之運送契約中(無論是單一次之運送契約或常年之運送契約),有約定公司所應負之賠償責任為有限制時(例如:本次運費之五倍至十倍等),公司所應承擔之責任將大幅降低,而規避 貴公司之經營風險。

基於上述之立場,下面將分別就(壹)、 公司簽訂運送人責任保險之基本需求為何?作為公司以後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之藍圖。(貳)、如何在運送託運單或運送契約中約定 貴公司之責任限制條款?


(壹)、公司簽訂運送人責任保險之基本需求為何?

承保範圍,各家保險公司類似,分為二式,惟實際狀況請參照各保險公司保單內容。

甲式--概括式(含竊盜) 【承保範圍較廣,對公司較有利】

承保被保險人所運送之貨物於正常運送途中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乙式--列舉式(不含竊盜)【承保範圍較窄,對公司較不利】 

承保被保險人所運送之貨物於正常運送途中因火災、爆炸及承載貨物之被保險車輛發生意外碰撞或翻覆所致運送之貨物發生毀損或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無論採用甲式或乙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毀損滅失責任,以受運送之貨物在本保險契約約定之區域及有效期間內因意外事故所致之直接損失為限。

此外,需特別注意保單內特約承保事項及不保事項: 所謂特約承保事項指保險公司對財物之毀損滅失,除經特別約定載明者外,不負賠償責任。例如:(1)金銀條塊、貴重金屬及其製品、珠寶、玉石首飾。 (2)圖畫、雕像其他藝術品。 (3)貨幣、股票、債券、郵票、印花稅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 …等等。 

所謂不保事項,係指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運送人賠償責任,不保事項責會依據甲式或乙式保單而有不同範圍。例如:甲式 有一、使用價值或市場價格之損失。二、因運送遲延所致之損失。三、託運人包裝不固致中途散失滲漏者。四、包裝完好而其內容短少或不符,而無法證明係因意外事故所致者。五、因貨物之特性致重量減輕、腐化、醱酵、長黴、生銹、褪色、異味、   自燃或遭蟲鼠咬損者。六、貨物存放於倉庫、堆棧或其他建築物內之損失,但正常運輸途中必須之臨時儲存不在此限。  七、被保險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失。  八、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於執行業務時,因違法行為、無照駕駛、越級駕駛或因酒類或藥劑影響所致之損失。  九、運送工具超載、超速所致之損失。…等等。乙式不保事項除上列13項之外增列下列三項: 因竊盜行為所致之損失。裝卸貨物、吊運貨物所致之損失。 因貨物與油類或其他貨物接觸污染所致之損失。

鑒於我國民法對於運送貨物之賠償金額原則上並無限制,而係以貨物之價值計算,故運送當中發生損害時,其金額不可謂不高,故運送經營人對於保險實有其必要。又我國相關公司多為中小型公司,對於保險意識並不高,亦不願支付較高保險費分擔相關風險,對於永久經營或有不利。公司承保責任險時,需特別注意承保範圍是否為其所需要?特別承保事項與不保事項為何?以免掛一漏萬,對於發生事故後衍生保險糾紛。


(貳)、如何在運送託運單或運送契約中約定責任限制條款?

根據公司之經營模式,公司之運送客戶可分為單一性偶然性之客戶與常年均委託公司運送之客戶二種。對於前者,公司應設計制式化的託運契約,並於托運單之正面,針對責任限制之部分,以粗體紅字書明「託運貨物發生損害時,本公司之賠償額最高以運費總計五至十倍理賠」,並請他人確認,雖法院對此定型化契約仍會進行審查,但有此約定會比無任何約定更好。對於後者,公司雖在談判中處於劣勢(因為要做他人業務),但公司仍應於托運人公司提出運送契約時,委由顧問律師審閱修改,並提出法律意見,以為公司爭取更好之權益,同時制定公司統一對外之常年運送契約,而可以在託運人公司無此契約時,提供對方參考。


作者訊息:

李念國 JEFF LEE

Email: jeff@jtjb-taipei.com
Telephone: 886-2-27720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