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不滿意,就可以無條件退換貨嗎?

這個問題,要區別一般實體買賣或是郵購、網購、訪問買賣情狀,而有所不同。

先來講何謂退貨與換貨。

所謂「退貨」,法律用語叫做解除買賣契約回復原狀,因物有瑕疵,消費者可主張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之權,契約解除後,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的的義務,亦即賣方需返還價金,買方則需返還買賣標的物(這就是退貨)。

又所謂『換貨』,法律用語叫做「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在買的東西有瑕疵時,買賣契約不想解除或無法解除,但因為之前買的東西有瑕疵,賣方需負瑕疵擔保責任(擔保買的東西有約定的品質),依民法第364條規定,買的東西是種類物時(非特定物),消費者可以要求廠商換掉有瑕疵的東西,換一個無瑕疵。

但若是買的東西並無功能上瑕疵,只是消費者對顏色不滿意,或反悔不想買了,那麼消費者就無法主張廠商應負民法上的瑕疵擔保責任規定。但一般廠商可能會給消費者優於民法的換貨條件,那麼這時候邏輯上會有複數契約關係存在(此部分太複雜,不用這裡說明)。

一般買賣(實體店家)之情狀

買賣契約一旦成立,除非商品有嚴重的瑕疵可依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外,單純因為消費者不滿意商品的顏色、大小、外觀等非屬瑕疵因素,是不能主張業者退換商品的。

郵購、網購、訪問買賣之情況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在收受商品後7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均得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這是消保法這個法律給消費者的特權,做網拍的朋友就必須要容忍消費者退換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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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家瑋 ROGER TS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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