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假扣押程序

(一) 提起假扣押之程式

  1. 應準備之文件—假扣押聲請狀〈含證據及附件〉、委任狀
  2. 花費時間—自遞狀起至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之日止約須七至十天。聲請強制執行則須再準備聲請狀,有些法院執行處上午遞狀下午即可執行,有些則須與書記官另約時間。

(二) 實施強制執行時,為防止抗拒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請警察協助(第三條之一)。

問題:我們可否在聲請強制執行時,即聲請法院請求警察到場協助?

(三) 假扣押之標的—包括動產、不動產,凡債務人所有財產在聲請假扣押之範圍內皆可為之。

  1. 查封動產—由執行人員依標封、烙印或火漆印之方法行之。實務上常見用貼封條方式。
  2. 查封不動產—囑託地政機關作查封登記,並至不動產處貼封條。
  3. 查封銀行帳戶—與執行人員持強制執行命令至銀行查封該帳戶(部分法院則以發扣押命令方式為之)。
(四) 關於動產查封物之保管—第五十九條
  1. 法院指定之貯藏所
  2. 債權人
  3. 債務人—須經債權人之同意。

(五) 查封動產時得在場之人—債務人、債權人、執行人員、警察(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查封人員應於查封筆錄及查封物品清單上簽名,如有保管人或警察到場者亦應簽名(第五十四條第二項)。

(六) 非債務人之財產可否查封?可。惟第三人可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七) 查封時間之限制—第五十四條。

  1. 僅能於非星期日及其他休息日(是否含星期六或只紀念不放假之假日?)之日出後~日落前進入住宅實施查封。
  2. 日落前之查封行為得繼續至日落後。
  3. 應行注意事項第三十點:「假扣押、假處分及其他執行案件,遇債務人有脫產之虞或其他急迫情形,法官應許可得於星期日、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及日出前、日沒後執行之。

二、搜索扣押程序

(一) 請求核發搜索票應準備之文件

(二) 自遞交聲請搜索狀予警察至法官核發搜索票所需之時間—二天(以CTR029為例)。

  1. 告訴及聲請搜索狀—含仿冒實物或照片、收據或估價單、宣誓書、鑑定報告
  2. 委任狀

(三) 搜索之標的及範圍

  1. 搜索之範圍取決於搜索票之記載及搜索之目的,
  2. 被告之物,並不以所有權關係為限,凡被告事實上所管領、持有或占有者,皆屬被告之物。

(四) 執行搜索之時間限制

(五) 執行搜索得在場之人

(六) 扣押物之處置


三、 實例

有一販賣皮件飾品之公開營業場所,僅以一塑膠拉門作為隔間,後有另一堆置眾多仿冒皮件、手錶之場所,問:

1. 實施民事假扣押時之程序
  1. 表明身分,請債務人到場。
  2. 由債權人指封可查封之財產,清點數量及單價,至滿足查封金額為止。
  3. 可否要求進入後面隔間?如於聲請強制執行時已表明除營業場所外,尚有可供查封之動產置於後面隔間,應可進入查封。
  4. 如在後方隔間發現仿品,此時是否可請求警察進入扣押?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住宅或其他處所:
    A、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者。
    B、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者。
    C、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問題:可否以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進入後方房間實施搜扣?
    追躡?
    情形急迫?法務部(84)檢(二)字第1857號法律問題,結論認為,如果非屬偶然之犯罪,則應無急迫之情形可言,仍應先聲請搜索票後再進入搜索,否則即觸犯刑法307。
    • 林鈺雄認為,本項皆係對於發現被告而發,因此,進入住宅後不可再打開抽屜,美國判例承認,如在目光所及之處看到應扣押之物,亦能扣押。惟並不能做進一步之搜索。
    • 王兆鵬認為,警察只能進入住宅,不得趁機翻箱倒櫃。
    • 惟從法條上觀之,所謂『搜索』不應做限縮解釋。
 
2. 非法搜索所獲得之證據,其證據能力?證據排除原則。
  1. 八十七年台上字第4025號。
  2. 採相對排除原則,容許法院決定。
  3. 現在有數法院以偵查機關違法取證為由,判決被告無罪。

本文作者:

宋忠興 MICHAEL S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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